为切实杜绝党政干部非法经营锰矿现象,近日,嘉禾县纪委监察局出台专门文件,作出了“五个严禁”的要求,即:一是严禁到矿山入股(集资)和参与经营;二是严禁接受矿山的干股、红利;三是严禁到小矿山兼任职务、充当顾问或进行其他中介活动;四是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、子女、亲友到矿山入股(集资)、参与经营或开办小矿山提供物质、技术等便利条件,或为其谋取其他利益;五是严禁利用职务便利,为小矿山提供技术资料、火工产品、水电等。凡违反上述规定参股办矿的矿山发生重特大事故,或涉及非法矿以及违法开采的,对有关党政干部从重或加重处理。
同时,该县要求各级党政干部做好自查自纠,凡在8月15日前如实向县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代,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的,可从轻或减轻处理。对拒不自查自纠、顶风违纪的,由组织部门责令辞职或免职,再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